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發表于:2013-03-01閱讀量:(4269)
案情:黃某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在到單位報到時,公司人事主管告訴他,為了考察黃某的工作能力,先簽訂一個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期間月薪1600元,三個月試用期滿,如果黃某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三個月試用期黃某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公司將不正式聘用黃某。請問: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本案中,公司與黃某簽訂的是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該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公司與黃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
易法通解讀: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多參考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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