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未知房主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而購房并過戶,房屋歸誰?
發表于:2013-03-11閱讀量:(3675)
案情:甲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乙提供的購房發票和合同上署名均為房主乙本人。但乙未辦理房產證,后甲先辦理了乙名下的房產證書,再由產權監理處過戶為甲名下的房產證,按照市場價購買了該房。在兩次辦證過程當中乙均出示了未婚證明。之后甲偶然得知原房主乙曾有過婚姻史,甲要求乙提供離婚協議書以證明該房產乙有權處置,但乙以種種理由拒不提供。甲因無法得到確切文書,證明該房產的權屬而一直提心吊膽。后乙的妻子持離婚協議書向甲主張返還房屋。請問:未知房主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而購房并過戶,房屋歸誰?
解答:房屋歸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本案中,在兩次辦證過程當中乙均出示了未婚證明,甲在不知乙已離婚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購得該房產且已過戶,根據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甲已獲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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