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未履行有關批準手續,法院該如何處理?
發表于:2013-03-26閱讀量:(4251)
案情:A、B、C、D、E五個股東欲投資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A、B系中國人,C、D、E系外國人。各方通過合同、章程對合資事項進行了約定。章程中明確,A、B各占股份30%,C占20%,D、E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該合同、章程經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企業于是得以成立。A在企業成立兩年后與另一人F(中國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將其在合營企業中的全部股權以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己。該合同獲得了B、D、E同意。其后,F交付了轉讓款。但A因股價上漲,拒絕辦理報批手續,F在與A協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履行合同。A提出,因股權轉讓合同未經行政機關審批,應屬無效。F則提出,合同雖未經審批,但外商投資企業章程對股權轉讓早有規定,且該章程也經過審批,故A轉讓股權無須再辦理審批變更手續。雙方僵持不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請問: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未履行有關批準、登記手續,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解答:要求補辦批準手續,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未能辦理批準手續,股權轉讓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88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報經有關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未能辦理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損失,應當判令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判令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A補辦行政審批手續,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能辦理批準手續,股權轉讓無效。由于股權轉讓造成的損失,判令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判令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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