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者因工負傷應續簽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3-26閱讀量:(3711)
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宋某續簽勞動合同;原告退還被告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萬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訴稱:1999年1月,我公司與被告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及營運任務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勞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有關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與被告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根據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規定給予被告一次性補助。被告的個人行為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中止,屬被告的違約行為,故起訴要求不與被告續簽勞動合同,不退還被告的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
被告宋某辯稱:我于2002年被評定為7級傷殘,不應適用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風險抵押金,故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應予退還。
法院認為:被告于2002年1月進行了工傷認定,故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被告因工傷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無法履行,不屬于被告無故違約,故被告要求原告退還部分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理由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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