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租賃合同未約定維修義務,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履行該義務?
發表于:2013-03-25閱讀量:(4707)
案情:李某與王某簽訂了一份《房屋協議》,由李某承租王某一處住房。租賃期間,因為該房屋房齡較久,因此多次發生漏水等維修問題,李某為此曾多次與王某聯系,要求其進行維修。但是王某表示,當初要不是房屋陳舊,他不會以現在的低廉價格出租,因此房屋維修應該由李某自己解決。問:李某能否要求王某履行維修義務?
解答:根據《合同法》第220條、第221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王某維修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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