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產假屆滿勞動合同也屆滿,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4-01閱讀量:(3313)
案情:
高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后高某懷孕生產,產假屆滿到公司上班。幾天后,高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屆滿,公司以合同期屆滿為由,決定不再與高某續訂勞動合同。請問:產假屆滿勞動合同也屆滿,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
不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勞動合同期滿且職工產假期滿的,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
本案中,該公司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終止與高某的勞動關系不符合法規規定,高某的勞動合同期屆滿之日應延長至哺乳期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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