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發表于:2013-04-01閱讀量:(12782)
案情:
甲公司為某公司的分公司,有營業執照,但非獨立核算。甲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之后,甲公司以自己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對外簽訂合同為由,主張其與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請問: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有效。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只要該分公司是在其營業范圍內并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本案中,分公司甲公司在經登記且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可在依法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即甲分公司可在其經營范圍內與他人簽訂合同,因此,只要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那么該份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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