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格式條款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會被認定為無效?
發表于:2013-04-02閱讀量:(2630)
案情:
王某于1995年9月在某洗染公司處干洗價值1750元的西裝一套,洗后嚴重縮水起皺,王某要求按原價賠償或按洗衣價的10倍賠償(即賠償1500元),而洗染公司拒絕賠償。 因為該店規定:“本廠如因意外有遺失或損壞衣物等,本店拒不賠償”。但洗染公司事先并未告知王某該店規定。請問:該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解答:
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且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中,該店未向王某盡說明義務,且免除其責任,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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