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可否約定每日上班七個半小時,另半小時不定期開會?
發表于:2013-04-09閱讀量:(3807)
案情:
甲經A公司錄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公司執行八小時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每天累計工作七個半小時,另外半個小時為不定期開會時間。請問:A公司可否這樣約定?
解答: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據該規定,勞動合同約定每天上班七個半小時,另外半小時為不定期開會時間,不違反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規定。
本案中,甲和A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執行八小時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每天累計工作七個半小時,另外半個小時為不定期開會時間,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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