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報酬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簽能獲經濟補償嗎?
發表于:2013-04-19閱讀量:(4059)
案情:
江某是某用人單位的職工,2009年3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此時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但需要降低江某的勞動報酬。江某不同意用人單位的續訂條件,于是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請問,此時江某終止勞動關系后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解答:
能夠獲得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李某不同意續訂,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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