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簽訂合同時,合同專用章與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發表于:2013-04-19閱讀量:(8678)
案情:
某公司是大型公司,蓋公章需要很多手續,如果每個合同都要蓋公章,可能會影響正常的業務,該公司于是打算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請問,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解答:
不一樣。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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