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是否負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責任?
發表于:2013-04-26閱讀量:(3617)
案情:
甲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來公司辭退甲,甲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提起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委要求甲提供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甲能提供的證據就是公司員工的證人證言,還有工作5年中簽署整理公司的文件,但甲認為應由公司對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舉證證明。請問:甲是否應舉證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解答:
是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甲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用,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責任在于甲,而不在于公司。根據案情,甲能提供的證據為公司的證人證言及其工作5年中處理的簽有自己姓名及公司名稱的文件,這些證據應可以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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