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能否以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5-15閱讀量:(3948)
案情:
李某所在的總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李某為分公司經理,但分公司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經總公司同意,李某招聘了8名業務員,提出以分公司名義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要求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請問,李某能否以分公司的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能以分公司的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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