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可否扣留已受領價金?
發表于:2013-05-15閱讀量:(5456)
案情:
王某有一輛東風5噸大貨車(營運車輛)掛靠于某裝卸運輸站,2001年9月18日,王某與張某訂立購銷合同,約定,張某向王某購買東風大貨車,價款76000元,分期給付:9月18日25000元,余下51000元分別于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各給付17000元。合同簽訂后,張某按約交付25000元,王某將車輛交給張某。此后,約定于10月10日、11月10日給付的兩筆17000元未能給付,王某索要未果,王某以張某違約為由解除合同,并扣留已受領的25000元。請問: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可以,但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應予以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因張某未支付的貨款超過總價款五分之一,王某可以解除合同并扣留已受領的價金,但扣除使用費以及受損賠償額后,多余的部分應返還張某。
法律實踐中的問題錯綜復雜,各種類型交錯在一起,難免面臨各種難題,在不知如何處理時可以向專業人士進行法律咨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易法通,我們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解決您面臨的各種疑難問題。
【特別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是為了您更好簽訂合同。但是我們還是建議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詢律師,以確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我們的全國服務咨詢熱線:4008-515-666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