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不動產贈與合同何時生效
發表于:2013-05-15閱讀量:(3510)
李某和楊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2005年3月,李某和楊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將夫妻共有的兩套住房贈與李某某,待李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時將房產過戶到其名下。另約定,雙方各享有一套住房的居住權,無轉讓出售權;如有一方重新組織家庭,視為自動放棄房屋居住權,并搬出所居住的房屋。2008年9月,李某在原住房中重新組織家庭。同年10月,楊某以李某違反離婚協議為由,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自動放棄房屋居住權,從現住房中立即搬出。被告李某答辯稱,贈與合同并未生效,請求撤銷贈與合同。
分析此案,筆者認為:
一、李某、楊某與李某某之間贈與合同成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就贈與事宜達成一致,雙方達成合意后即視為合同成立有效。李某與楊某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將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房屋歸兒子李某某所有,且在重新組織家庭后,自動放棄房屋居住權。雖李某某當時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父母系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行為在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即為有效,所以贈與合同成立。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本案李某與楊某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待李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時將房產過戶到其名下,應視為約定贈與合同的生效期限,所以贈與合同未生效。
三、涉及不動產的贈與合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辦理相關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雖然李某與楊某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房屋歸兒子李某某所有,但因未辦理相關產權轉移手續,應視為權利未轉移。本案中,李某作為贈與人之一,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明確表示撤銷其享有份額部分房產的贈與,依法應予準許。
綜上,筆者認為李某、楊某與李某某的贈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涉及不動產,應以不動產產權登記為生效要件,李某的撤銷請求應當準許,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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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http://law.eastday.com/dongfangfz/node15/node21/u1a22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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