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探望權”是給付撫養費的前提嗎?
發表于:2014-04-08閱讀量:(4369)
十年不曾相見的父女,再次相見卻是在法庭上:女兒起訴父親稱,父母離婚后十年間,父親不僅沒去看過她,也未曾支付過一分錢撫養費;父親反駁說是因為前妻禁止自己探望女兒,所以自己才沒有支付撫養費。
什么是探望權呢:探望權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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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協助前夫行使探望權,前夫就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嗎?《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于探望權和撫養費究竟是如何規定的?
一、探望權問題
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則有協助的義務。
當事人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探視權人患有嚴重疾病、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等等,有撫養權的 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直至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復探望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可以看出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除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外,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設置障礙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二、撫養費問題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給付撫養費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的履行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也不能被排除。
對應該給子女多少撫養費拿不定嗎?來看這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三、行使探望權與支付撫養費的關系
從有關探望權和撫養費的法律規定可知,探望權和撫養費是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對方不協助自己實現探望權而拒絕支付撫養費。事實上,探望權是通過父母之間互相協助實現的,而撫養費是直接支付給子女的,兩者是截然分開的,不能將之混為一談。
父母離婚后關系變得更加惡劣于是出現了拒絕履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情形,但在這樣的舉措下受傷害的只會是子女。當另一方有不支付撫養費或不讓行使探望權的情形,應通過法律的手段保障權益的實現,而不能選擇互相報復,使得子女成為父母離異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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