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企業勞務派遣用對了嗎?
發表于:2014-04-03閱讀量:(6036)
當下,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越來越受企業的青睞。許多企業認為,那些被派遣的勞動者可以隨意使用,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2014年3月1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開始施行,隨著這部法規的施行,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企業勞務派遣的幾個重點問題。
第一,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崗位只能是:
1、存續期間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性崗位
2、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輔助性崗位
3、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替代性崗位。
小貼士:簡單的說,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臨時性的、替代性的、輔助性的崗位
4、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能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對勞務派遣除了上述的限制外還有其他的嗎?來了解下→→《勞務派遣的濫用與規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想知道的更詳細點?來看看這個→→→《勞務派遣適用崗位》
第二,工酬、福利和社保
用工單位不得因為用工類型的差別而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包括企業必須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費、績效獎金等。
注意哦,這里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同一種工作獲得的報酬應該一樣,不能因為不一樣的人就區別對待。
勞動者的社保雖然是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但勞動者被跨地區派遣的,勞務派遣單位在企業所在地沒有設分支機構的,則勞動者的社保需由企業代為辦理和繳納。
勞務派遣糾紛多,派遣合同是關鍵,一份好的合同,能夠減少你的煩惱→《勞務派遣合同范本》
第三,被派遣勞動者的退回
企業在以下四種情形下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1、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企業需要經濟性裁員
(1)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的。
3、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注意哦,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與勞動者一樣,企業破產時優先受償。
4、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在上述1、2兩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處于醫療期或者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企業不得將勞動者退回。
被派遣的勞動者雖然沒有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是在企業處從事企業安排的工作,為避免與勞動者發生勞務糾紛,企業應合理合法使用勞務派遣。
如果濫用勞務派遣工會怎么樣?來了解下→→《勞務派遣的濫用與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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