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通常流程是什么?
發表于:2014-06-05閱讀量:(5418)
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離婚后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問題所簽訂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的活動。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那么,先讓我們來看看《協議離婚的條件》,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就跟隨小編的腳步來了解怎么辦理離婚協議公證吧!
一、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
(一)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二)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不知道子女應該歸誰,可以看 →《新婚姻法,離婚孩子歸誰?》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不知道財產怎么分配,可以看 →《協議離婚怎么分配財產?》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不知道債務怎么處理,可以看 →《婚姻法,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離婚協議內容可參考 →《離婚協議書范本及注意事項》
(三)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二、當事人雙方應提交的材料:
(一)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雙方身份證明、戶口簿。
(三)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或其它婚姻狀況證明。
(四)財產所有權證明和債權債務狀況的證明。
(五)子女情況的證明。
(六)離婚協議文本及財產處分清單。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只有在雙方解除夫妻關系(領了離婚證)以后,公證的離婚協議才產生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的其他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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