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閃婚閃離后,男方可否要回彩禮?
發表于:2014-06-18閱讀量:(4491)
閃婚閃離在這個社會已經不是什么大新聞了,但是閃離后,因為婚前彩禮的給付而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雙方爭議的焦點常常在于“男方在閃離后是否能拿回彩禮?”這一問題上。那么婚前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在閃離后,還能拿回來嗎?
一、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彩禮一般是不能拿回的
婚前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可以看作是男方贈給女方的財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所以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二、法律明確規定允許拿回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很多農村的婚禮,有些是先辦婚禮儀式,然后才去民政局登記結婚。僅舉辦了婚禮儀式,在法律上婚姻關系還未成立。此時男女雙方不合“閃離”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是支持該請求的。
注意哦,舉辦婚禮≠已經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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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后,發現雙方不適合,想解除婚姻關系,此時若雙方還未共同生活,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是可以的。
共同生活:通俗的說即吃住在一起,有利益一起享有,有困難一起承擔;從時間上應有長期生活意思。具體多長時間,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男方因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這是因為彩禮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而給付的,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如果男方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是不符合給付彩禮的意義和目的所在,為了公平,法律支持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
注意:這里的生活困難指的是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也即是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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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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