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發表于:2014-07-01閱讀量:(3980)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它對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有好處:對勞動者而言,有利于穩定就業,保持生活開支;對用人單位而言,不用頻繁更換勞動者,從而維護其經濟效益。那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雙方自行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同樣具有契約性,因此只要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得到尊重。因此,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法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反對或主動提出要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該情形是指: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個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間不得有間斷,與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沒有關系。如有的勞動者在公司工作5年后,離職到別的公司去工作了2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公司工作5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10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出現間斷了,未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2、勞動者滿足“雙十”條件的
主要是針對第一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的情形作出的規定,比如,國有企業的一些老職工,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現在要改制了,就將他們推向市場,而這些老員工由于年齡和技能,很難再就業了。因此這種情形是指,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并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者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如果公司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在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即沒有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沒有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則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三、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如果公司從用工之日即從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滿一年還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視為公司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此,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五種:雙方當事人約定訂立的一種,法定必須訂立的三種,視為訂立的一種。在這里溫馨提示您,如果在勞動關系中有不懂的地方,需要更詳細的了解,您可以到易法通的官方網站在線免費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很樂意為您分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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