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欠缺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權轉讓?
發表于:2014-07-02閱讀量:(4080)
有些情況下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并未及時去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此時股權受讓人不免擔心,如果沒有及時前往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是否會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如果不影響,是否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后就發生了公司股權變動?下面就讓小編來為您解答:
1、股權轉讓合同究竟是自成立時生效、還是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完畢之時生效?
《公司法》對該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此時,應當適用《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股權轉讓合同應以成立生效主義為原則,批準生效主義或登記生效主義為例外。
換句話說,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從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了需要進行批準或者登記的生效方式(主要限于國有資產的股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等),則自批準或登記之日其生效。因此,登記程序上的欠缺并不影響不需批準或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何時才發生公司股權的變動?是公司將受讓人計入股東名冊時,還是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
對此問題可以從《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該法第73條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同法第32條又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權的變動時間應該是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之時。只有進行了公司內部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股東身份才發生轉移,受讓人才能開始享受股東的權利收益,才主要承擔股東的義務和投資風險。而公司登記機關的工商變更登記只發生對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股權變動均無關系。
易法通專業律師提醒您:股權轉讓涉及許多復雜問題,也許看起來跟本文的問題差不多,但細微的差別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處理,所以遇到問題的時候最好還是事先咨詢一下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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