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東要退出公司該怎么做?
發表于:2014-07-05閱讀量:(5052)
當公司經營不善或者是股東之間就公司經營管理的決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有的股東就會希望退出公司。但是,依據法律規定,股東不能隨意地以撤回出資的方式退出公司,否則可能會遭受行政和刑事處罰。那么,股東要退出公司該怎么做?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東在接到轉讓通知后三十日內,既未答復,亦不購買的,或是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也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公司回購股權。
1、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
當股東想退出公司時,可以請求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自己的股權。
公司不能隨便減資。有限公司要減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同時,公司減資還要通知債權人,并需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股東利用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在股東會議上,股東如果對股東會下述幾項決議中的任何一項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三、解散公司。
1、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作出關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決議。就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的決議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訴請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謂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主要指: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所以,滿足上述條件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綜上,上述的幾種方法可以讓股東退出公司,但在實踐中,由于具體情況的復雜性會有遇到許多具體的操作問題。所以,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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