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哪些情況不屬于醫療事故?
發表于:2014-07-04閱讀量:(2804)
醫療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醫療行為。患者在就醫時有不良反應,危及生命健康,便認為醫院的醫療行為有誤,向法院起訴。這種情況下造成了很多的醫療糾紛與矛盾,如最近發生的“安微男子遭醫生埋尸滅跡或因醫療事故意外身亡 ”的事件。那么,到底什么才算是醫療事故?哪些行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呢?
1、屬于醫療事故的行為
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那就屬于醫療事故,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
2、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行為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一危重病人,如不盡快截肢會危及生命,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采取緊急措施截肢,挽救了病人生命。在這種情形下,截肢確實對病人造成了損害,而這種損害在挽救病人生命的目的面前,是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一種法定義務,故損害的違法性也隨之消失,而這種損害也不能認定是醫療事故。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因患者自身的病情異常、體質特殊,造成的不良反應,屬于醫療意外,醫護人員已經盡了全力,不屬于醫療事故。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因為現在的醫療科學本身就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知道所有的病癥,也不可能對所有的病癥都有有效的治療方式。這是醫療科學的局限性造成的,是整個醫學界共同的難題,不屬于醫療事故。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果給患者輸血時,依照輸血操作常規程序規范進行并履行了相應的手續,應認定為無過錯輸血。由于輸血本身就存在一的危險性,在醫療機構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因輸血導致的不良后果不能算醫療事故。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患者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在有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權利的不當行使,可能會延誤診療的時機,造成本不應發生的不良后果,這也不屬于醫療事故。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所以也不屬于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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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3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35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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