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既有人的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應如何實現債權?
發表于:2014-07-29閱讀量:(4192)
債權債務關系,在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債權人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往往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物并辦理抵押或質押,或要求其提供保證人。那么債權在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如何實現債權呢?
一、有約定的情形下
《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先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就應當根據雙方約定的順序來實現債權。
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
(一)、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如果債務人自已提供擔保物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擔保物實現債權。在該擔保物不足以實現其債權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比如甲以自己的汽車作為抵押物、并由丙作為保證人向乙借款,那么實現債權時,乙必須先選擇以甲的汽車來實現債權,不足的部分再要求丙承擔。
(二)、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另一第三人提供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就該擔保物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具有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與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房產作為抵押,丁提供保證,那么實現債權時,乙即可要求以丙提供的房產來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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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76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 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239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9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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