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什么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發表于:2014-08-06閱讀量:(3023)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位與地位都很高,好的決策者往往能夠帶領著公司不斷的前進。所以在選擇人員任職時,就需要謹慎和仔細考量。那么,哪些人是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位的?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講解: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這是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執行公司職務,獨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監督的是公司財產的運營,應當有較高的誠信度,對于采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人,應當限制他們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因此,對于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在刑罰執行期滿后的五年內,不宜擔任公司領導職務。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有這類情形的人員通常在經營管理能力方面有欠缺,應該讓他們經過一段時間的重新實踐,提高能力后,再從事公司經營管理工作。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這類人員屬于對公司、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于缺乏守法意識,應當讓他們經過一段時間的反省改過,增強法律觀念、培養守法意識后,再擔任公司領導職務。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發生這類情形可能是由于當事人不信守承諾、到期不清償債務,也可能是當事人無力償還。不管屬于哪種情況,聘請這類人員擔任公司領導職務是有較大風險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小編在這里提醒您,選擇一個好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對公司的不斷前進是有巨大的幫助的,因此,在選任人員時需注意相關事項,免得選了“人才”,卻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導致聘任無效,費時費力,得不償失。如果您還有關于這方面的疑問,可以到易法通的網站上去咨詢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免費解答相關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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