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4-08-07閱讀量:(4189)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對于面臨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以及職業病人,我國在立法上給予了保障與關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負傷,顧名思義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對工傷的情形作了列舉。例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情形。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因工負傷,都與用人單位有關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勞動保護制度不盡完善有關,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所謂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時限。醫療期一般為3個月到24個月,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標準計算具體的醫療期。用人單位不得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為90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1周歲之間的期間。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老職工再就業能力較低,且對企業的貢獻較大,對于這部分弱勢群體的保護是必須且應該的,因此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依據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規定了這個兜底條款,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同時為了便于與以后頒布的法律相銜接。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六種情形旨在保護勞動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果您屬于其中的一員,并可能遭受權益受損,建議您及時咨詢相關的律師,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相關資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規4篇 裁判文書21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