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
發表于:2014-08-08閱讀量:(3671)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其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由于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所以《勞動法》等其他法律對未成年工的保護進行了特別的規定。以下就讓小編來為您詳細講解:
1、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特定勞動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毒有害的勞動包括《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線作業等勞動。
2、安排未成年工定期做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在給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崗位前以及未成年工工作滿一年時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另外,未成年工年滿十八周歲時,若距離上一次的體檢時間已經超過半年,用人單位也要安排未成年工進行健康體檢。
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用人單位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未成年工,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另外,《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還規定,未成年工的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3、對未成年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在未成年工上崗前對未成年工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以保障未成年工的工作安全。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等法律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處以罰款。同時,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小編建議您在錄用未成年工時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如遇糾紛,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勞動保護】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十五條【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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