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減發勞動者工資?
發表于:2014-08-11閱讀量:(3605)
勞動報酬指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金額,即勞動者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允許減發勞動者工資?
一、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減發勞動者工資,如: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如勞動者制作的產品質量或工作效績達不到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扣減相應的報酬。
三、公司的規章制度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
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等規章制度中的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定進行減發。比如單位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不能遲到和早退,如果違反,減發相應的工資。
四、公司經濟效益下滑的情況下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種情況是少數公司的特別情況,在職的勞動者也明白工資與經濟效益有聯系,所以經濟效益降低時,工資少發,是在勞動者的預料中的。
五、因勞動者發生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事項的情況下
請事假的情況下,當日的工資是不發給你的,所以月末結算的時候,工資減發是正常的,不屬于用人單位非法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六、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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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 《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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