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公司權益受損時,股東如何提起代表訴訟?
發表于:2014-08-12閱讀量:(4105)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那么什么情況下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名義起訴?需要有什么前置程序和條件?下面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主體資格
(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原告的資格不加以限制。凡是無過錯的股東,不管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大小,都允許其行使代表訴訟提起權,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一般最多不超過50人,人數不多,且股東之間有一定的人合性質,一般不宜對股東的原告資格作出限制。
(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提起代表訴訟。這是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純粹是資合性質,有些小股東同時又是其他公司的大股東,其有可能借代表訴訟之機擾亂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損害公司的名譽,所以要對其作為原告的資格作出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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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
(一)概念及意義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為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接到該請求,怠于行使職權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責任時,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其目的在于充分發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
(二)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的類型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分為三類: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監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人員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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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
符合前述條件的股東,在履行完前置程序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起訴侵害方:
(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上述股東可以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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