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時,女方無過錯下,如何維權?
發表于:2014-09-30閱讀量:(3768)
前不久歌星王菲與李亞鵬離婚、影星文章與馬伊琍婚姻岌岌可危,其中馬伊琍的一句“且行且珍惜”已被各網友運用到各種領域,甚至近期熱映的“離婚律師”等,引發眾多網友對婚姻問題的各種吐槽。那么在生活中,無過錯的女方離婚時,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一、作為無過錯的女性,應注意收集男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一)、對于重婚,即過錯方與第三方已領取結婚證,則離婚時無過錯方僅需收集過錯方與第三者之間的結婚證,以證明對方具有過錯。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取證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證據
首先,可以向同居行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周圍群眾取證,以證言的形式予以證明;其次,可以收集男方與同居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些夫妻共同財產的信息,如房產等;最后,若有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為認定同居的證據。
(三)、關于實施家庭暴力的舉證問題
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舉證問題,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1、過錯方對無過錯方實施暴力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拍照、錄音、報警等);2、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法醫鑒定等;3、保留因人身傷害收到損失的單據憑證包括大不限于醫藥費、住院費等;4、對于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時是否有證人。
(四)關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舉證比較困難,建議向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反映,還可以要求鄰居作證,甚至可以撥打110讓警察處理后出示記錄;無過錯方遭受虐待、遺棄后及時就醫的病歷、治療記錄等。
二、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性,應明白可以向過錯方請求哪些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男方發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時,而婚姻又難以挽救時,女方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提出離婚并要求賠償,甚至針對重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女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過錯方的刑事責任。
針對無過錯方的女性,可以請求的賠償具體表現在:
(一)、物質損害方面:
1、如過錯方贈與給同居者或者與其重婚的一方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若是向第三方提供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
2、在離婚時,過錯方因存在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致使女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二)、精神損害方面:無過錯方因重婚等行為導致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不過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是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等相關情況依職權自由裁量的。
婚姻不僅僅是一種“契約”,還應是夫妻雙方相濡以沫、忠實誠信的美好和諧生活關系,而導致離婚的原因一般不是單一和短暫的行為,在實踐中,完全單方的過錯導致的離婚的情形并非離婚原因的常態,通常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正如“離婚律師”演繹了不同形態的婚姻問題,如外遇、家庭暴力、虛假離婚、與他人同居等,但我們不能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一般過錯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項情形相提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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