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上完班回家后腦出血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發表于:2014-10-08閱讀量:(3586)
對于“工傷”這個名詞,許多員工都不陌生,但是當員工身體受到傷害時,往往屬于工傷的情形,能夠獲得賠償卻不自知,或者不屬于工傷賠償的范圍,卻自認為可以獲得賠償,最后只能滿載失望而歸。那么到底哪些情況屬于工傷,哪些情形又不屬于工傷呢?今天,我們以下班歸家后突發疾病死亡為例,詳述其是否屬于工傷。
首先,來看這個例子:甲上完班后回家,突然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大家能否毫不遲疑的告訴我一個明確的答復,甲的死亡是屬于工傷還是不屬于工傷,然而大家可能會猶豫,覺得好像屬于工傷的情形,又好像不屬于。沒關系,我在這里明確的告訴大家,甲的情況不屬于工傷。為什么呢,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可知,下列情形屬于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以上的一大段都說明,工傷與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密切聯系,而甲的情形不屬于以上任何一鐘情形。
先別急,我們再看看甲的情形在視同工傷的規定里,能否找到法律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其要求也是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而甲是已歸家后突發疾病死亡,因此甲的情形不屬于上述情形,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綜上,我們可以明確得出:下班歸家后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工傷。我們切記一點,工傷一定是跟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完成工作任務相聯系,或者是與工作內容相關的前后收尾、準備工作有關。因此,不要因為法律知識的小盲點而無緣獲得工傷賠償或者將賠償對象分不清,這就得不償失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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