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都需要進行補償?
發表于:2014-11-17閱讀量:(3168)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經常因為各種原因產生勞動糾紛,其中,勞動者因為勞動合同期滿未再續簽勞動合同而主張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也經常出現。那么,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一、用人單位不續簽
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情況下,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可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不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續訂勞動合同一般分成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勞動條件的,勞動者不續訂的,根據上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續訂,勞動者不續訂的,根據上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予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