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損害賠償,賠什么?
發表于:2014-11-21閱讀量:(3502)
根據《婚姻法》規定,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到底應該賠哪些呢?以下,小編將對該問題進行簡要解答。
能要錢千萬別手軟:《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范圍
1、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因過錯方重婚、同居所造成的物質損害。其中,為獲得過錯方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也應包括在內;
2、家庭暴力、虐待所造成的物質損害。這種情形下的物質損害賠償包括因人身損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等;
3、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物質損害。如扶養費、過錯方應支付的家庭生活費等;
4、未經配偶方同意,一方故意將夫妻間共同財產轉移至其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如沒有經過配偶同意,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但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夫妻間存在相應的財產約定,一方將其個人財產轉移至第三人時,無過錯配偶方無權對該財產行使權利。
不過,若該贈與行為直接影響到“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有權以其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據此,無過錯的夫妻一方的人格尊嚴因過錯方的行為受到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范圍包括:
1、由于夫妻一方重婚或同居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侵害行為,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的;
2、由于夫妻一方家庭暴力造成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的;
3、由于夫妻一方虐待,造成無過錯方精神損害以及對其心理上造成后遺癥的。
因上述侵害行為造成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包括致人殘疾的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而產生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詳細了解的戳這邊:《家庭暴力的民事責任》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