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借款協議沒約定還款期限,出借人如何應對?
發表于:2014-12-11閱讀量:(3949)
在借款中,常出現沒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協議,給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帶來較多的困擾。那么,如出現上述情形時,出借人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途徑予以解決:
1、就還款期限與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可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協議》未約定還款期限且不能通過交易習慣確定還款期限時,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即可就還款期限簽訂《補充協議》。
2、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根據《合同法》第206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協商簽訂《借款協議》補充協議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對借款人進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返還。
為了便利出借人及時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出借人應當在出借款項時及時與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并明確約定借款人的有關信息、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還款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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