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的認定
發表于:2014-12-24閱讀量:(5724)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
(1)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簡單說來,如果一筆借款的發生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比如買米買鹽,買房買車養一家老小這種能惠及一個家庭的事情,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于這筆債務法律上是怎么處理的呢?↓↓↓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形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比如,你對象在結婚前借錢買了房子,你們結婚后并不住在這個房子里,那因為買房而欠下的債務就和你沒有關系。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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