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涉外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發表于:2014-12-24閱讀量:(4377)
一、一般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居所地)=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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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但同時也滿足這兩條原則:
(一)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具體情況是: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領證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
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于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
根據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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