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4-12-24閱讀量:(4926)
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許多司法人員也常會持有“清官難段家務事”的觀念,認為公權不該接入家庭糾紛,導致家暴受害者求助無門。但家暴絕不只是家務事。
我國法律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詳情歡迎 點閱 → 《離婚也有損害賠償嗎?》
但賠償需要雙方離婚分割財產完畢后,再向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人要求以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不可能精確計算精神損害,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賠償標準請看這里 → 《離婚賠償標準》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則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令人唏噓的調查顯示,有10%的故意殺人案件都與家暴有關,家暴已然不得不引起重視的社會問題了。此附文一篇 → 《丈夫經常對妻子實施暴力,妻子如何維權?》 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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