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糾紛和解協議應該怎么寫?
發表于:2014-12-31閱讀量:(4265)
范本:
勞動和解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 女,_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2008年進入甲方單位工作,系甲方合同制雇員,并入住甲方員工宿舍。2010年6月17日晚23時(此時乙方已下班)乙方上廁所時在廁所不慎跌到,至杭州市余杭區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治,乙方系右股骨頸骨折,至2010年7月8日,乙方返回戶籍所在地懷寧縣中醫骨傷醫醫院高河院區治療,并修養。
由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并未繳納社會保險,因此雙方就此意外事件產生后導致的糾紛進行了協商解決,現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甲方應支付乙方因此次意外事件受傷治療產生的一切醫療費用,截至協議簽訂當日,雙方一致認定醫療費用為15800元,其中甲方已于治療期間支付10000元,其余5800元甲方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周內支付;
二、根據《關于貫徹執行<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乙方進入甲方工作滿一年,因此有最少三個月的治療期(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9月16日),雙方達成一致同意支付乙方醫療期內最低工資的80%,共計2640元;
三、醫療期結束后甲方要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并同意支付一個月的基本工資1100元作為經濟補償,乙方同意接受。
此調解協議一式三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費用共計9540元應于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周內支付,支付后雙方此糾紛就此解決,乙方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請求甲方再支付其他費用。
如有一方違反協議約定,雙方都有權利重新就此糾紛請求勞動仲裁?! ?/p>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 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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