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發表于:2015-01-14閱讀量:(3758)
一、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以上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以上第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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