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僅有轉賬憑證能否認定借貸關系?
發表于:2015-01-21閱讀量:(5597)
在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間的借款一般不會訂立書面合同或立借據,往往只有當事人之間的口頭協議,一旦借款人否認借貸關系存在,被借款人如果僅憑轉賬憑證提起訴訟將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案例: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是朋友關系,被告李某曾向原告王某提出借款10萬元急用。原告王某于將1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匯給了被告李某,但沒有立下書面借款字據。后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沒有歸還借款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但只能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無法出示借條或任何借款合同。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雖然提供了轉賬憑證,但只能證明匯款的事實,而無法證明該匯款是借款,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法律評析:
在借貸關系糾紛訴訟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證明兩個內容:一是原告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二是原告已將借款支付給被告。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張其與被告李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此應當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原告王某僅提供銀行的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匯款的事實,無法證明這筆匯款是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四、小編提醒
在如今的經濟社會,民間借貸是最為普遍的一種方式,熟人之間往往礙于情面或基于信任問題忽略許多法律問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維護被借款人的法律權利,小編提醒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訂立書面合同
應當訂立書面的合同或寫借據,其內容應詳細載明雙方的姓名、借款金額(大小寫均應清楚明確)、期限、利息、還款時間等基本條款。即使以口頭約定借款的,也最好能夠找到2個無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證人。
2、抵押或保證條款
如果借款金額較大,或者借款人可能的還款能力有問題時,最好要求借款人以其財產作抵押,如房產、有價證券、車輛等并按照法律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此外,也可以請第三人作保證,同時也要考慮保證人的經濟實力并明確約定保證方式,避免遭受損失。
3、注意保留證據
借款人應當注意保留各種借條合同、還款承諾協議、轉賬憑證等證據,一旦出現問題能夠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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