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及待遇規定?
發表于:2015-01-30閱讀量:(3554)
一、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待遇規定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并未未明確規定具體待遇問題,具體由省市等各級地方機構行政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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