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設立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了解的事項
發表于:2015-02-06閱讀量:(3635)
勞務派遣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被派遣人員派往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組織,為其提供勞務活動的服務型企業。
勞務派遣公司是不同于傳統企業的一種新的社會資源組織形式。它從事的是單純經營勞動力資源的勞務活動,它通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利潤,來生存發展。設立勞務派遣公司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需要注冊公司,且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二百萬元。注冊公司的流程需按照《公司法》第23條至第32條的規定進行操作,且公司注冊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未執行,發生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4、勞務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5、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帶給勞務派遣單位帶來非常大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勞動者由于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用工單位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就給派遣單位帶來了潛在的法律風險,派遣單位需對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議派遣單位在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中對此作出約定,“如因乙方(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導致甲方(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7、勞動仲裁、訴訟中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處于共同當事人地位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因此,建議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注意對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作審查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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