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律師函的作用是什么?
發表于:2015-02-12閱讀量:(4345)
(1)正式函告,促其履約。
在事實清楚的拖欠借款等糾紛中,如對方的行為已經侵害到當事人的利益,可以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提示對方的不當行為,催促其履行支付欠款的義務,并正告如不支付欠款,將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中斷訴訟時效。
一般的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在債務到期后的2年內,如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要求過支付,債權人2年后起訴的,法院也會以“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能支持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的主張,即債權人會敗訴。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作用。這是簽發律師函的重要法律意義。
(3)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說不能及的,在不正當競爭及侵犯知識產權案中,受委害人的委托簽發這一類的律師函較多。
(4)告知義務。
這方面有許多地方體現,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
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6)促成和解。
這也是律師函的作用之一。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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