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廣東多款學生枕套、親子套裝等檢出致癌物
發表于:2015-03-11閱讀量:(2757)
記者10日從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悉,該局在2014-2015年度組織對流通領域相關商品進行抽查檢驗中,發現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且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相關商品共112款,其中多款紡織用品含有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PH值超標等問題。這些商家的行為是否觸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概念
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業活動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2、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方面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確實知道生產、銷售的物品屬于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確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產、銷售的物品是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
(3)客體方面
本類犯罪的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因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品種、性質、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體復雜客體有所不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范疇,屬于經濟犯罪,而非屬于有關侵犯財產權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權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客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最顯著的特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 為。所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就是指行為人故意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形。在認定有關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必須具體分析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并以此來確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觀上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而又 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3、是否構成本罪?
根據上述構成要件,可以判斷商家的行為符合了主體要件,主觀要件以及客體要件,但是在客觀要件上的判斷還要依據其犯罪數額來確定。
4、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量刑標準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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