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臺男子偽造印章盜走1217箱鮑魚,法律如何定罪?
發表于:2015-03-11閱讀量:(2395)
家住新北市中和區的王姓父子,家中經營鮑魚買賣的事業。62歲的王父在前年7月,與3名股東進口1600箱共16噸、總價值達1062萬臺幣的鮑魚到臺灣,并且放置在五股區的一處冷凍廠內。但近日王父和股東疑似發生糾紛,他向廠方人員表示暫時別出貨。就在不久后,一男子自稱是王男的兒子王寧,拿著公司大小章和鎖頭鑰匙,向冷凍廠經理表示“父親已解決與公司股東間紛爭,貨品有到期危險,要趕快將貨處理掉”。冷凍廠經理發現對方拿出的公司大小章和王父不同,卻怎么也連不上對方,只好讓男子將1217箱鮑魚搬走,載往林口的冷凍廠藏放。王父得知此事,竟是兒子利用自己的名義,偽造公司大小章將鮑魚全數搬走,氣得暴跳如雷。那么倘若這樣的事發生在大陸,我國法律對此有無相關規定?
王寧的行為可能觸犯我國哪些法律?
1.王寧是否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應當充當怎樣的法律責任?
(1)什么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
此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
(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王寧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又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什么是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2)本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綜上,王寧的行為性質滿足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成立盜竊罪。
(3)王寧構成盜竊罪,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合上述分析,王寧偽造公司印章以及盜取1217箱鮑魚的行為,觸及我國刑法規定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盜竊罪。所以說,真是日防夜防家賊難防。但是,王寧的行為同樣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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