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亞馬遜賣仿品天然水晶被判欺詐
發表于:2015-03-13閱讀量:(2807)
新消法實施一年,法院稱涌現職業打假潮:因銷售的“天然水晶”吊墜實是仿品水晶,亞馬遜網站經營者北京市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判消費欺詐。昨天,該案在朝陽法院宣判,亞馬遜網站一審被判退還消費者貨款并三倍賠償。
一、亞馬遜拒絕賠償稱并非專業珠寶商
根據國家規定,仿的天然珠寶應加“仿”字。涉案的三款水晶吊墜價款共計449元,其中的瑞福恒吊墜是亞馬遜自營款。買主劉艷清說,購買時這些全介紹為“天然水晶”。
庭審中,亞馬遜方辯稱因亞馬遜并非專門的珠寶產品銷售商,對相關專業不了解,信任供貨者才標注的水晶,非故意欺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小編認為,亞馬遜在商品介紹中,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亦未對材質系仿水晶做其他形式文字說明,致使消費者難以對其所購商品材質及相應價值作出準確判斷,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為何未支持兩款網店所售吊墜索賠訴求?
對此,亞馬遜辯稱有兩款吊墜是兩家網店經營的,亞馬遜只是提供交易平臺,與劉先生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系。作為網絡交易平臺,如果亞馬遜方無法提供實際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或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或明知商家有欺詐行為、沒采取必要措施,這三種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經查,亞馬遜并不存在上述三種情況,因此不承擔兩款吊墜的相應賠償責任。
三、普通消費者如何有效維權?
消費者網購時,應與網絡交易平臺、商家深度溝通,購買前看清楚商品到底是網站自營、還是第三方商家直營,以便明確維權對象。重要的是留存網頁情況,商家隨時更改網頁信息的,消費者發現問題后應對網頁進行公證,留存發票。
法院認定的證據中,消費者提供相應證據應基本形成證據鏈,網絡交易平臺不認可所售商品,則需提供反證,否則法院將采信消費者說法。
相關法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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