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抑郁癥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發表于:2015-03-13閱讀量:(4021)
汪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15時10分許,攜帶匕首沖進昆明醫科大學海源學院教學樓一教室內,先后刺傷6名在校學生。案件造成1人死亡,5人受傷(傷者現在醫院接受救治,其中3名傷情較重,2名傷情輕微)。經公安機關初步調查,嫌疑人汪某某患有抑郁癥。那么,抑郁癥患者有無辨認控制能力?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1、抑郁癥的概念
抑郁癥又稱抑郁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床特征,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臨床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郁,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復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癥狀或轉為慢性。
2、患抑郁癥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抑郁癥患者雖然患有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疾病。但是,他們仍然具有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他們殺人,依然要按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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