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女方離婚前后懷孕能怎么辦
發表于:2015-03-20閱讀量:(4393)
一、如果女方不愿意離,可以不離
因為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懷孕期間女方如果沒有“過錯”(即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的),可以不同意離婚,這樣以來男方也不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即使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也不會受理的。
二、離婚后,發現懷孕的怎么辦
如果女方在離婚后才發現懷孕的,不能以《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無效,雙方恢復婚姻關系。因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只適用于離婚案件審理期間,且女方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不得要求法院恢復婚姻關系。
此時,女方有生育的自由,可以選擇流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阻止。當然,女方也可以選擇將孩子生下來。
孩子生下來后,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女方可以要求前夫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等費用,男方必須支付。
關于撫養費的標準和支付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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