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對懷孕離婚作出了限制,即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前述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不能向法院提出離婚的。但是,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是因為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中規定的“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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