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算工傷嗎
發表于:2015-03-24閱讀量:(2282)
近日,成都一中學教師唐某周末參加學校組織的監考,吃工作餐時不慎被魚刺刺傷食道,并導致氣胸、胸腔積液等傷害。了解,當天按照學校工作分配,唐老師被安排管理候考室的考生,中午將近12點,唐老師才將最后一批考生送到備考室,而按考試規定,她中午只有半個小時的吃飯時間。12點左右,自己匆匆忙忙到食堂去吃飯,在食堂吃飯的時候遇到相關領導,并問起候考室的情況,自己一邊吃飯一邊向領導介紹情況。吃第一口菜時,還沒意識到是魚,吞下去后,就被魚刺卡著了,自己在吐不出來的情況下,立即前往省人民醫院急診。在現實中有大量的案例,員工在單位食堂或廁所摔傷都被認定為工傷,那么在食堂被魚刺卡住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呢?
一、工傷認定標準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凡符合以下情形的,應該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唐某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算不算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項規定包括三個要點:一是事故傷害的發生,二是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三是事故是因為工作原因所致。工作時間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以及加班的時間。如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開展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時間等。工作場所即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區域。如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某項工作的場所、職工來往于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職工工間休息的場所和職工為滿足健康、生理需要而必須經過的場所等。工作原因即與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相關的原因,也可以理解為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與從事的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員工在工作期間上廁所跌倒致傷的情況下通常要認定為工傷。吃飯和上廁所是相似的,都屬于生理必須,不能認為吃工作餐與工作無關。因此,唐某在周末參加學校組織的監考活動過程中,因匆忙誤食魚刺受傷屬于工傷。
日常生活中,人們很容易對工傷的認定產生誤解,認為只有在工作的時候發生意外才算工傷,但是事實上工傷的范圍要大的多。工作時間遇到任何意外,都應該及時向專業人士咨詢,看看意外是否屬于工傷范圍,以便更好的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